根据《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助函〔2016〕34 号)的要求,为做好2016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
2.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2015-2016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本专业前10%(注意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同时满足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本专业前10%,但均位于本专业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2015-2016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同等情况下,优先满足双10%同学。
评审程序和时间要求
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生自愿申请:9月28日下午17:00前将以下材料(用透明文件袋统一装好)交到9S308办公室。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随表报送。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本专业前10%,但在本专业前30%以内的,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评审,经院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评审确定拟评对象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1:本专科生“特别优秀”解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