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所)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并由学院(所)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身体健康复查。复查合格并缴清学费后予以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所)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六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研究决定,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查实,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或入学考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在校研究生必须凭研究生证、计划财务处收费证明等相关凭证按时到所在学院(所)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向所在学院(所)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注册:
(一)因病或事假休学,处于休学期间者;
(二)新生复查不合格且保留入学资格者;
(三)取消入学资格者;
(四)被学校开除学籍或退学者;
(五)没有按学校计划财务处规定缴纳学费者;
(六)其他按规定不符合注册资格者。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必修环节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成绩册,并在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方式及成绩记载办法按照成都学院研究生课程和必修环节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所学专业为其招生录取(入学通知书上注明)所录专业,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及改换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研究生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转专业及改换指导教师,经学生申请,报学校批准,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但经治疗、休养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二)因应征入伍、自费出国留学、暂停学业创业等特殊原因;
(三)在校期间生育的女研究生;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研究生;
(五)因其他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征得学院(所)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一年。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未复学的研究生做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导师和学院(所)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二)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相应离校手续后离校,不得返校上课和考核;
(三)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一个月前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导师、学院(所)审查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的研究生视具体情况可返回原年级学习或随下一级原专业学习。
(三)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培养者,经学校研究决定,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或作出其它相应处理。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缺席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或导师、学院(所)(所)提出书面报告,研究生处审查,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学校将退学决定书在校公告栏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后,视为有效送交本人。
第二十三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成都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在学校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
(二)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工作单位,入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因学业原因退学者,学校按其入学前的学历推荐就业,半年内找到接收单位的,学校协助其办理就业相关手续,半年内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三)凡退学、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在校学习年限达到学制规定年限的1.5倍时,应以毕业、结业、肄业等形式之一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毕业要求,毕业鉴定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准予毕业的研究生,根据学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者,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结业者,在结业后一年内且没有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可再申请一次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并符合毕业条件者,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或毕业鉴定不合格,或未完成毕业论文,或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者,按肄业处理,发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而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