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切实提高研究生待遇,发挥研究生在我校科研、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岗位设置
第一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是指在校研究生承担本专科班主任、辅导员、相关教学管理辅助工作、机关各部门管理辅助工作等。
研究生助教岗位是指在校研究生承担与全日制本专科课程相关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和实践环节等工作。
研究生助研岗位是指在校研究生承担课题组或导师分配的与攻读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助管工作原则上以每月承担工作40小时为一个基本岗。
研究生助教工作分为理论教学辅导和实践、实验课程辅导两类。理论教学辅导以承担一个教学班一学期的教学辅导工作(每周至少批改一次作业、参加一次答疑)为一个基本工作岗位任务;实践、实验课程辅导原则上以每学期指导40个学时为一个基本工作岗任务。
研究生助研岗位的工作量,由各二级单位按照勤工助学管理相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分长期与短期两种。长期“三助”岗位的工作时间一般应不少于五个月(即一学期为一个工作单元),短期“三助”岗位(包括寒暑假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设立随时聘任。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实行“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按岗付酬、定期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不能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二章 选用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人仅限于本校在读的未受校纪、行政或刑事处分(处罚)的无工资性收入全日制研究生。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人应是思想品德优良、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者。课程学习成绩不及格或未按要求完成阶段培养计划的研究生不得申请。
第八条 每位申请人每学期只能获得一个助管、助教或助研岗位。
第三章 岗位选拔
第九条 研究生助管、助教岗位按学期设立,各二级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前将拟设立研究生助管、助教岗位向学生工作处申报,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全校实际情况,统一汇总和合理调控,并将最终确定的助管、助教岗位信息在网上公开发布。
研究生助研岗位根据科研项目实际情况设立,助研人员选用与考核由设岗课题组或设岗导师负责。具体选用条件及原则由各二级单位具体制定。
第十条 研究生根据学生工作处发布的助管、助教岗位信息自愿申请助管、助教岗位。研究生根据二级单位汇总发布的助研岗位信息自愿申请助研岗位。申请人统一填写《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并由导师签署意见后送交设岗单位。
第十一条 设岗单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择优确定研究生“三助”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每学期选拔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查和备案。
第十二条 “三助”研究生上岗前应签署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三助”设岗单位)、乙(上岗研究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助研”岗位的协议还应明确设岗课题组或设岗导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岗位培训和管理
第十三条 设岗单位要坚持“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研究生“三助”岗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凡从事“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应由设岗单位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开展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由设岗单位负责对研究生“三助”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申请研究生“三助”岗位;考核不合格者,不再选用。
第十七条 对因“三助”工作影响正常学习的研究生,应由导师向设岗单位提出终止其“三助”工作的建议,经研究生所在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对无法履行“三助”工作职责的研究生,应由设岗单位提出终止其“三助”工作的建议,经设岗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所在二级单位备案。
第五章 岗位酬金
第十八条 学校为每位研究生助管、助教基本岗位提供酬金500元/月(每年最多发放10个月)。如承担工作量不满基本工作任务时,可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时间)发放。研究生助管、助教岗位酬金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各设岗单位每月造表,报计财处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助研岗位酬金从设岗课题组或设岗导师科研经费中支付,其支付应符合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助研岗位酬金的支付具体额度由设岗课题组或设岗导师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量确定,原则上每位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每月不低于500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研究生“三助”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根据各二级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
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