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药学与生物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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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成都学院(成都大学)药学与生物工程学院(下称药生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成院学【2014124号),结合药生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本学院招收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奖优、助学的原则设立,每学年第一学期评审1次。

第四条  在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称“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生工作部(处)的工作安排,由药生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本学院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初步评审,具体由本院各研究生班级班主任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药生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成员还包括研究生导师、教务主任、班主任等(名单附后)。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细则制定、组织申报、科研成果认定、初评答辩、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申诉等事宜。

第三章  奖励对象、名额和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名额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本学院各年级非定向全日制在籍在读优秀研究生。

(二)奖励名额和标准

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和标准由校领导小组审定,按各学年度有关文件下达的标准执行。

研究生各年级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在学校下达的各奖励等级分配名额的范围内。不同奖励等级奖学金的总名额以学校下达的名额为准,各年级不同奖励等级奖学金的具体名额每年由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四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

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学年有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不及格者。

第九条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研一学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办法

新入学研究生按照笔试、复试加权成绩及操行成绩计算得分。以第一志愿报考本院的研一学生额外加5分。研一申请人的获奖等次根据总得分排序后,按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第十一条 研二学生的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由学位课程成绩、操行成绩、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情况及科技成果、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参与情况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的学术讲演等组成,采取学业奖学金综合量化评分表(附表)进行测评,依据下式计算测评得分后排序,以得分从高到低确定获奖等次。

测评得分=学位课程成绩计分+操行成绩计分+获奖成果计分+科研成果计分+科研项目参与情况计分+学术讲演计分+其它

第十二条 用于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学位课程成绩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完成的学位课程的平均成绩。

第十三条 用于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情况及科技成果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取得的,申请者应是获奖人之一,按照活动举办单位的级别及获奖名次进行计分。

第十四条用于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科研成果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取得的成果,包括学术论文、授权专利等。评奖用科研成果其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成都学院”。

1、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的论文应为国内各类期刊上发表的综述、研究论文或在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学业奖学金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可按论文接收函或接收通知认定,正在投稿和修改状态的论文不计入内。

2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专利应为国家发明专利,学业奖学金申请者应是发明人之一。

第十五条 用于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科研项目参与情况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进行的,按照科研项目的级别进行计分。

第十六条 用于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学术交流活动中的讲演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在各级别的学术交流活动中进行过的学术讲演,申请人应为主讲人之一。

第十七条  学业奖学金综合量化评分表中未列入的其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是否进行计分及分值。

第十八条  用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学位课程成绩、操行成绩、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情况及科技成果、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参与情况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的讲演不可跨年度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在已获测评得分的基础上额外加50分作为总得分,参与排序并确定获奖等级。

(一)获得部省级二等及以上科研成果(含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排名前五位。

(二)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参加国际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或特等奖的获奖人。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研究生自愿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药生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一条  初评确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候选人名单,经药生学院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领导小组审定,并面向全校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药生学院公示阶段向药生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三条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由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作假研究生受奖受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及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药生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员:刘达玉、阳东

副 主 任 委 员:孙雁霞、李行

  员:王跃华、邱爱东、张崟、刘涛、胡晓红、肖宇


附表            

学业奖学金综合量化评分表

评定大项

评定小项

评分标准

评定人

课程成绩

培养计划规定课程

根据各科成绩计算加权平均成绩

班主任

操行成绩

科研态度、创新精神、考勤情况、品德端正等

打分范围0-10

导师

参加学校或药生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学术会议、研讨会、演讲、辩论、文体、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等)

按照申请人登记备案的活动数计算,每参加一次计1分,请假计为0分,无故缺席-1

学工办、班主任

担任研究生学生干部

3

获奖成果

国家级各类竞赛活动及科技成果奖

50/

该项总分=每项打分×获奖等级系数(一等奖:1;二等奖:0.7;三等奖:0.4

学工办、班主任

省部级各类竞赛活动及科技成果奖

20/

市局级各类竞赛活动及科技成果奖

10/

校级各类竞赛活动及科技成果奖

5/项 

科研成果

SCI论文

50/

该项总分=每项打分×作者等级系数(第一作者:1;通讯作者:0.7

中文重点核心期刊论文

20/

一般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10/

中文非核心期刊

5/

授权发明专利

20/

该项总分=每项打分×发明人排名系数(第一发明人:1;第二发明人:0.5;第三发明人:0.25

受理发明专利

10/

参编学术书籍

5/本(被列为著作者)

科研项目参与情况

国家级科研项目

50/

该项总分=每项打分×项目排名系数(第一负责人:1;第二负责人:0.5;第三负责人:0.25

评审委员会及导师

省部级科研项目

20/

市局级科研项目

10/

校级科研项目

5/

横向项目

5/

学术交流活动中的学术讲演

国家级学术交流活动

5//

班主任

省部级学术交流活动

4//

市局级学术交流活动

3//

校级学术交流活动

2//

学院级学术交流活动

1//

其他项目

评分表中未列入的其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是否进行计分及分值

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