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16-03-28 11:37浏览: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公共选修课是为学生扩大知识面、开拓视野、推进理工结合、学科渗透、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面向全校研究生开设的课程,是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选修课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量,根据《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与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要有利于培养研究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研究生的文化艺术素养;有利于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

第四条 鼓励开设新兴与学科交叉课程、通用技能类课程以及拓宽专业知识面、反映科研成果、反映本学科的最新发展成就等方面的系列专题讲座等。

第五条 每门公共选修课建议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2学分,每学分按16学时计。

 

第三章 开课教师

第六条 原则上,主讲教师由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第七条 开课教师应对所开课程有较深入的研究,所开课程教学文件完备(教学大纲、课程简介、参考教材、教案、PPT(多媒体教学)等)。

第八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每位教师每学期内开设选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第九条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填写《成都大学硕士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申请表》,由教师所在学院全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如经专家团队综合评定后认为不适合开课的教师将取消开课资格。

 

第四章 课程选修

第十条 学生可根据公共选修课的安排,以及个人的兴趣与能力自主修读,最低选择1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时,进行公共选修课的选择。

第十二条 选课人数不足10人的课程不开课。

第十三条 选修课课程考核合格的以百分制记入学生成绩册,不合格的课程不再安排补考和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