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16-03-28 11:28浏览:字体:

2014-9-28

为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规范研究生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落实研究生导师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尊重导师和研究生的意愿,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在硕士研究生录取后,采用研究生和导师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具体办法如下:

一、双向选择的范围

1.导师须具有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且具有当年招生资格。

2.研究生须已经被学校正式录取,原则上已报到注册并取得学籍。

二、双向选择的规定

1.严格控制每名导师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每名导师每届指导研究生不超过3名。其中,首次独立指导研究生的新增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限在一个一级学科内招收研究生2名。

2.落选的研究生或导师,在征得师生同意的基础上,由招生学院(所)根据当年招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剂。

3.双选结果确认后不能随意更改。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导师的,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招生学院(所)研究确定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报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三、双向选择的时间

原则上定在复试阶段或入学注册后四周内完成。

四、双向选择的流程

1.学校公布当年招生专业及导师相关信息。

2.研究生充分了解导师的基本情况、研究方向、学术特长等,并可与导师进行沟通。

3.由研究生填写《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表》,每名学生可以填报两名导师,但须明确先后次序。

4.招生学院(所)汇总双向选择情况后,组织导师选择学生并签署意见,报招生学院(所)审批。

5.未被导师选中的学生,由招生学院(所)协调安排。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