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成都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下称食生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成都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成院学【2014】123 号),结合食生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二条 在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称“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生工作部(处)的工作安排,由食生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本学院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初步评审,具体由本学院各研究生班级班主任负责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食生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成员还包括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班主任等。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细则制定、组织申报、科研成果认定、初评答辩、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申诉等事宜。
第三章 奖励对象、名额和标准
第四条 成都大学招收的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初评名额由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下达给食生学院。本院具体各年级的分配名额根据学校下发的名额及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以国家下发的最新标准为依据。
第四章 参评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培养计划规定学位课程的平均成绩在年级内位于前50%或达到80分以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各项工作并达到合格以上水平者。
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学年有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不及格者。
第九条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由学位课程成绩、操行成绩、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情况及科技成果、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参与情况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的学术讲演等组成,采取国家奖学金综合量化评分表(附表)进行测评,依据下式计算测评得分后排序,以得分从高到低确定获奖等次。
测评得分=学位课程成绩计分+操行成绩计分+获奖成果计分+科研成果计分+科研项目参与情况计分+学术讲演计分+其它
第十一条 用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学位课程成绩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完成的学位课程的平均成绩。
第十二条 用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操行成绩由导师和班主任进行积分。导师对研究生的科研态度、创新精神、考勤情况及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评价;班主任对研究生平时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项工作及活动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用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学位课程成绩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完成的学位课程的平均成绩,如果申请人有课程成绩未达到60分的,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审。
第十四条 用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情况及科技成果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从上一学年校学生处通知学生提交申请截止日期的次日至本学年校学生处通知学生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内取得的,申请者应是获奖人之一,按照活动举办单位的级别及获奖名次进行计分。
第十五条 用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科研成果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从上一学年校学生处通知学生提交申请截止日期的次日至本学年校学生处通知学生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内所取得的成果,包括学术论文、授权专利等。评奖用科研成果其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成都大学”。
1、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论文应为国内、外各类期刊上发表的综述、研究论文,国家奖学金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可按论文接收函或接收通知认定,正在投稿和修改状态的论文不计入内。
2、用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专著应是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的,按照申请人应是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排名第三、第四等,按每下降1个排位,系数为上一排名的50%比例递减。并由该专著主编对申请人的工作贡献进行认定,出具“贡献证明”。若排位与“贡献证明”不符的,按“贡献证明”进行认定。
3、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专利应为国家发明专利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是是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排名第三、第四等,按每下降1个排位,系数为上一排名的50%比例递减。
第十六条 用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科研项目应是申请人在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的,申请者应是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用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学术交流活动中的讲演应是申请人在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在各级别的学术交流活动中进行过的学术讲演,申请人应为主讲人之一。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综合量化评分表中未列入的其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是否进行计分及分值。
第十九条 用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学位课程成绩、操行成绩、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情况及科技成果、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参与情况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的讲演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在已获测评得分的基础上额外加50分作为总得分,参与排序并确定获奖等级。
(一)获得部、省级二等及以上科研成果(含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排名前五位。
(二)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参加国际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或特等奖的获奖人。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食生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成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本单位拟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后,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或个人,可在食生学院公示阶段向食生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食生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由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规定,根据省教育厅批复和财政拨付资金情况,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食生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按照学风建设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食生学院办公室及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